产权经纪人_如何界定国有产权转让时交易各方职责?

  32号令规范国有产权转让进入产权市场公开交易的目的,就是要充分发挥产权市场的交易鉴证功能和交易促进功能,提高国有资产交易的规范化程度、提高国有资产流转的效率和增值率。根据32号令及相关配套文件,在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过程中,相关各方的职责明确界定如下:
 

  (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事项。
 

  (二)出资企业的职责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管理,定期向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报告本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情况。应当制定其子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制度,确定审批管理权限。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转让,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三)产权受让方的职责
 

  产权受让方是产权交易标的的未来所有者,可以是境内、外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受让方应当本着诚实守信原则参与交易,并认真履行交易合同,不得采取欺诈、隐瞒、恶意串通等不法行为来获取交易好处,以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四)产权交易机构的职责
 

  产权交易机构是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后设立的服务于产权交易活动的专业机构,在产权交易中发挥着信息积聚、价格发现、交易撮合、咨询服务、交易鉴证等综合功能作用。其履行的职责主要有:搭建市场平台包括制定交易规则、建立销售渠道、培育中介队伍、组织投资人资源等;严格审查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主体的资格和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披露产权交易信息;组织实施产权交易;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依法接受“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监测系统”实时监测等。
 

  (五)各类中介机构的职责
 

  会计师事务所应依法、公正地执行业务,负责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全面审计(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具审计报告。
 

  资产评估机构应坚持公平性、客观性、合理性和独立性原则,按照法定程序对资产进行评定和估价,并对其评估结果的客观、公平、真实性负有法律责任。
 

  律师事务所应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主体资格的真实、有效性以及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产权经纪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从事居间、经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对于专业服务能力强的产权经纪机构,在产权交易中还可以扮演独立财务顾问的角色提供相对重度咨询服务,一方面为交易服务(不仅包括交易双方,也包括上市公司股东),另一方面也为外部监管和审核服务。独立财务顾问往往需要协调交易进程,组织尽职调查,设计交易结构,牵头报审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