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号令“第十一条 产权转让事项在获批后,转让方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
根据该条,在无法进行专项审计的情形下,取得标的企业的审计报告,是转让方不可豁免的义务。审计报告是确定转让标的价格重要依据,不可缺失。
再者,无论国有企业作为控股股东,还是参股股东,都应该知晓并行使股东的权利,有查阅公司财务数据和会计账簿的权利,公司拒绝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协助查阅。
32号令“第十一条 产权转让事项在获批后,转让方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
根据该条,在无法进行专项审计的情形下,取得标的企业的审计报告,是转让方不可豁免的义务。审计报告是确定转让标的价格重要依据,不可缺失。
再者,无论国有企业作为控股股东,还是参股股东,都应该知晓并行使股东的权利,有查阅公司财务数据和会计账簿的权利,公司拒绝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协助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