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3年起,根据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不再进行立项批复和对评估报告的确认批复,对评估项目改为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凡是经各级政府批准的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对外投资等经济行为的重大经济项目,其国有资产评估实行核准制。对其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评估项目报告,按照国有资产的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
“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
“三、涉及多个国有产权主体的资产评估项目的管理方式,有多个国有股东的企业发生资产评估事项,经协商一致可由国有股最大股东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国有股股东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一致可由其中一方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国务院批准的重大经济事项同时涉及中央和地方的资产评估项目,可由国有股最大股东依照其产权关系,逐级报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核准。”
《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资发[2008]5号):“第二十三条以下资产评估项目,由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一)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经济事项所涉及的评估项目;(二)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范围资产总额账面值或资产总额评估值大于或等于1亿元人民币的评估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