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经纪人_信息预披露可以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吗?

  意向受让方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三)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32号令“第十四条 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披露前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国资监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因此,预披露但其也是产权转让的环节之一,必须遵守关于资格条件的规定。
 

  转让方根据标的企业实际情况,确需设置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可以包括主体资格、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54号)“第十九条 在不违反相关监督管理要求和公平竞争原则下,转让方可以对意向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行业准入、资产规模、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等提出具体要求。”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 信息预披露公告期间,转让方变更受让方资格条件的,应当在完成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手续后,由产权交易所重新发布信息预披露公告,并重新计算公告时间。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其相关操作细则的精神,资格条件需在《产权转让公告》中一同公布;未经信息发布的受让方资格条件,不得作为确认意向受让方受让资格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