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32号令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其相关操作细则的相关规定,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充分披露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有无保留意见或重要提示;
(2)管理层及其关联方拟参与受让的,应当披露其目前持有标的企业的股权比例、拟参与受让国有产权的人员或企业法人名单、拟受让比例等;
(3)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或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营他方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意向受让方可综合上述信息及标的其他相关信息,衡量标的投资价值及交易潜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