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32号令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其相关操作细则的规定,进行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的主体是产权交易机构。
1、产权交易机构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等意向受让方受让资格审核,并在信息公告期满次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通过经纪会员向转让方出具《受让资格确认意见函》,将意向受让方的登记情况及其资格确认意见书面告知转让方。
2、转让方应当在收到产权交易机构《受让资格确认意见函》次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如认为意向受让方不符合挂牌条件,可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复核申请;逾期未回复的,视为同意资格确认意见。(未经信息发布的受让方资格条件,不得作为确认意向受让方受让资格的依据。)转让方对产权交易机构确认的意向受让方资格有异议的,应与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协商,意见不一致的,由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决定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
3、经征询转让方意见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通过经纪会员向意向受让方出具《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应当明确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金额和截止日期。
4、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向产权交易机构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达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为准)。意向受让方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的资格。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