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经纪人_未获得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对结果有异议应如何处理?

  根据32号令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其相关操作细则的精神,获得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如有异议,经受托产权经纪会员核实后,可以在收到《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产权交易机构所提出《受让资格复核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说明提出异议的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出具资格确认的复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