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来源划分,企业增资的主要方式有以下5种:
1、以公司未分配利润、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转增为公司注册资本
依据《公司法》第166条之规定,公司税后利润首先必须用于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律规定提取比例为10%,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50%的,可以不再提取);公积金有剩余的,方可在股东之间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分配利润时,经股东会决议,可将公司利润直接转增为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股东的实缴出资额。
依据《公司法》第168条之规定,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是公积金的用途之一,需要注意的是,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涉及到以未分配利润和法定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需聘请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确定公司财务状况作为转增注册资本的依据。
除公司章程有特殊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公司法第34条)、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公司法第166条)增加股东的注册资本。
2、公司股东直接按照出资比例或不按出资比例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依据《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公司股东可以将货币或者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投入公司,直接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
需要注意的是,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作为出资的货币应当存入公司所设银行账户,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详见《公司法》第28条)。
3、新吸纳的股东向公司出资以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增资扩股时,战略投资者可以通过投资入股的方式成为公司的新股东。
新股东投资入股的价格,一般根据公司净资产与注册资本之比确定,溢价部分应当计入资本公积。
4、公司对外发行的可转换债转化为公司注册资本
依据《公司法》第162条之规定,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亦可转换为公司注册资本,转换后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债券持有人身份从公司债权人转换成为公司股东。
5、债权转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公布)第七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二)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用以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 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几种增资扩股方式可以混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