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规定:
中央企业二级(含)以上企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一级企业原则上暂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违反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有关规定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企业,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规定:
中央企业二级(含)以上企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一级企业原则上暂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违反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有关规定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企业,不开展员工持股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