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号令首次明确了一定金额的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进入产权交易公开进行,对于不进场交易的资产转让首先限于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的资产转让,国有与非国有之间的转让必须进场交易。
1、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制定并决定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的资产种类、金额标准,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2、原则上应进场交易,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
32号令首次明确了一定金额的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进入产权交易公开进行,对于不进场交易的资产转让首先限于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的资产转让,国有与非国有之间的转让必须进场交易。
1、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制定并决定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的资产种类、金额标准,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2、原则上应进场交易,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