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投行应如何应对注册制改革

一、注册制简介

注册制是指发行人依法递交申报材料后,监管机构在法定期限内对发行人是否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进行审查,发行人在公开有关证券发行的一切信息和资料后即可发行证券的一种制度。

二、注册制和核准制的区别

发行审核制度主要有审批制、核准制和注册制。审批制以2000年之前的中国为代表;核准制以英国、德国及当下的中国为代表,但国家间又有所不同;注册制以美国、日本为代表。注册制和核准制的区别如下:

1、 注册制注重形式审查,核准制注重实质审查

监管机构是否对公司的实质价值作判断,是注册制与核准制的主要区别。注册制下,监管机构主要审查信息资料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监督企业是否将其相关资料或信息作准确、全面的公开,以保证信息公开制度贯彻始终,主要精力不是对企业进行实质性审查。涉及企业实质价值的不确定性因素或超出监管机构专业范围的事项,投资者自行决定。

2、注册制注重事中事后监管,核准制注重事前审批

注册制注重事中事后监管。例如:美国上市公司如有与首发上市申请表述不符的、违反承诺的、信息披露违规等的证券欺诈行为,美国证监会(SEC)将进行全面彻查,由法院对发行人作出判决,并让其面临严重的处罚和经济赔偿。核准制注重事前审批,轻视事后处罚。上市既得利益与欺诈上市所应承担的责任不匹配。

三、注册制下投行的发展趋势

(一)大投行和精品投行并存

大投行是指除了为企业提供包括各种股权、债券融资工具的保荐承销服务以及并购、重组等财务顾问服务外,还基于对行业的理解及资源的掌握,为企业提供引导资源对接、设计交易方案等综合性资本市场服务。

精品投行是指深耕于特定领域或板块,致力于为特定领域内企业提供专业化、高品质、全方位的意见和服务。

(二)投行转型为综合服务商

投行不再局限于为企业提供上市服务,而应根据企业实际状况和市场环境为企业在战略、文化、内控、业务、资本运作等各个方面提供全方位服务,投行将由财务顾问等个别角色转变为金融综合服务商,投行的价值发现功能将得到更大发展。

(三)业务重点转向承销环节

注册制下,新股供给量不再受行政调控,投资者面临的选择增多,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博弈进一步加剧,新股发行将逐步从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

投行需在深入了解客户企业及其所处行业的基础上,以专业视角揭示其内在投资价值、呈现其发展前景,并通过实质、高效的路演及与投资者的有效沟通充分掌握投资需求。在合理平衡企业和投资者利益诉求的基础上,以市场化的方式确定新股的发行价格。

股票的定价更多交由市场决定,这就要求投行拥有强大的销售能力,业务重点转向承销环节。

四、国内投行面对注册制应采取的措施

(一)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上市门槛及盈利指标的弱化将鼓励更多中小企业登陆资本市场,拟上市企业数量的大幅增多,势必给投行的质量控制体系带来巨大挑战。为了确保发行人不出现财务造假、业务违规或者上市后短期业绩大幅下滑等问题,投行必对项目质量进行审慎判断,即对企业的内在价值、信息披露的可靠性、管理层的稳定性、未来经营能力等进行全面核查。相比核准制,注册制对投行的风险控制能力、宏观调控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随着实质性审核要素的转移,投行的关注重点不再追求企业的业务规模、盈利能力及财务美化程度,而是价值挖发现、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即从企业上市的战略规划角度出发,尊重其真实情况,并采取适当方式审查及复核其他中介机构的工作。因此投行需从内控制度、执行流程、职责划分等方面完善内控体系,内控的有效性将直接决定项目的质量。

(二)丰富业务结构和业务模式

国内券商应以国际投行为标杆,以金融创新为核心,充分整合市场资源,开展多元化业务,针对发行人提供多维度的产品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辅导改制、首发上市、并购重组、再融资、私募债、公司债券、承销服务、配套融资、资产证券化及资产管理计划等,强化投行的可持续发展力,高度重视信誉与社会形象,提高券商的综合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

(三)强化券商内部合作

投行成长为为客户提供全方位服务的综合服务商,需加强券商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但应以配套的利益分配制度来保证合作的稳定性。如投行与直投公司、经纪部门、资产管理公司、研究所等的紧密合作。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拟上市企业数量的大幅增加,使投行原有的人员配备无法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人才队伍需更加充实和优化,而且投行队伍的结构也在发生转变。

注册制的来临不仅对券商投行人员的财务、法律、业务等专业能力提出更高要求,而且强调项目承揽人员的可靠性和内控人员的专业性。在券商的产品销售定价能力不断释放的过程中投行还需配备专业的产品销售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