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2号令中对于以下5类特殊国有企业遵循其特有的组织形式及行业属性,在法律适用方面予以例外规定:
1、金融、文化类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等行为,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国有资本投资和运营公司对子企业的交易可以另行授权;
3、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持有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按照现行监管体制,比照《监督管理办法》管理;
4、境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在境内投资企业的资产交易,可以比照执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备注根据《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27号令),境外注册的企业不强制要求适用32号令,但境外注册又返投境内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要比照32号令执行,也就是要适用并遵守32号令。)
5、政府设立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形成企业产(股)权对外转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