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经纪人_国资委32号令明确受监管企业的范围有哪些?

  32号令第4条对监管的企业范围规定则相当明确,首先先将受监管的企业分为“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三类,并对三类国企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原先国有企业身份认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对于国有企业,不再区分企业的性质到底是公司亦或非公司法人,统一为国有企业;对于国有控股企业,身份最难界定的就是那些没有国有控股股东(即没有国有股东持有超过50%股权)的企业,32号令中关于国有企业身份界定的第(二)项,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实践中认定模糊的问题;对于“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规定,此种也是在相关法规中第一次出现,某种程度上体现了监管部门的监管理念从单一的股权比例认定国有企业逐渐向重视实际控制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