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经纪人_什么是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32号令规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
 

  (1)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2)本条第(1)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3)本条第(1)、(2)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4)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上述规定首次明确了“国有企业(广义)”的两个定性标准——“持股比例”及“实际控制权”。从实务操作角度,目标对象是否受32号令约束,可以“持股比例+大股东+实际控制”为判断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