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经纪人_什么是国有企业改制?

  2008年《企业国有资产法》颁布之前,国企改制主要是指国有企业转为非国有企业的“国进民退”,并且以国有产权处置(经济要素)和国有职工身份置换(政治要素)为两大核心,建立起了完备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体系。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9条将企业改制界定为三种情形: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在《企业国有资产法》第40、41、42条中,则规定了企业改制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四十条 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 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四十一条 企业改制应当制定改制方案,载明改制后的企业组织形式、企业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方案、股权变动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等中介机构的选聘等事项。 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还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二条 企业改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 企业改制涉及以企业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折算为国有资本出资或者股份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折价财产进行评估,以评估确认价格作为确定国有资本出资额或者股份数额的依据。不得将财产低价折股或者有其他损害出资人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