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32号令对形成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未有明确要求。根据3号令的精神,经过可行性研究论证后,应当形成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转让方可以自行制定,也可以委托产权经纪机构代为拟制。相关单位在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时,应当审查转让方案。
通常,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应涵盖的主要内容有:
(1) 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2)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
(3) 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4) 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5)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以及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