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经纪人_产权转让中对债权人权益保护有哪些政策规定?

  债务处理方案构成产权转让方案的一部分,要按照相关程序报相关批准机构批准。在转让方未按照规定落实转让标的债务,有逃避债务清偿的,以及企业国有产权设置了担保,转让该国有产权的,未取得担保人同意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转让方终止转让,在必要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转让行为无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规定:“(八)依法保护债权人利益。国有企业改制要征得债权金融机构同意,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维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要严格防止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金融债务未落实的企业不得进行改制。”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规定:“(二)改制方案必须明确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并征得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同意。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外有权审批改制方案的部门及其授权单位,下同)应认真审查,严格防止企业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对未依法保全金融债权、落实金融债务的改制方案不予批准。”
 

  按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如果债务人对该财产或权利处分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处分行为,使其处分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也明确规定,产权转让行为有《合同法》七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的,人民法院应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