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东是指由国资监管机构、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等作为投资主体,持有标的企业资本的一定份额并享有股东权利的出资人。国有股东涉及国有产权转让事项时,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定和公司法人治理制度分别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相应批准程序。
转让方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国有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职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单位。
具体来说,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转让投资形成的企业产权,国有股东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无论国有股权比例有多少,在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作出有关决策时都应当明确主张进场交易,并按规定与其他股东合意选择进场公开转让或进场协议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