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经纪人_职工大会通过职工安置方案审议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规定:“四、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一)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应当向广大职工群众讲清楚国家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改制的规定,讲清楚改制的必要性、紧迫性以及企业的发展思路。在改制方案制订过程中要充分听取职工群众意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争取广大职工群众对改制的理解和支持。(二)…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
 

  《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还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32号令第10条规定:“...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职工安置方案应以行使"审查同意或否决"通过的方式,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制。当投票职工占应到数的 2/3 以上,且赞成票占应到职工(代表)人数的1/2 即企业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时为表决通过。
 

  如果职工(代表)大会未能通过职工安置方案的,产权持有单位应根据职代会审议情况,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在一定期限内再次召开大会审议该项职工安置方案。方案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产权持有单位必须修改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修改后,如当地政府有相关报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的规定,应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