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经纪人_职工安置方案应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规定:“四、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二)…职工安置方案必须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处理办法等。”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规定:“四、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四)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的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备注:指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提法源自96号文一之(一)条文)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对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产权持有单位不得强迫职工将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用于对改制后企业的投资或借给改制后企业(包括改制企业的投资者)使用。”
 

  从上述规定来看,职工安置方案必须对所有涉及到职工利益的各个重大事项有相应的处置措施,具体包括:
 

  (一)劳动关系的处理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转让标的企业与职工劳动关系要根据转让标的企业在产权转让后重组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它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劳动关系的变更。如果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导致劳动关系发生变更,则要涉及到职工工龄是否连续计算、劳动合同权利义务承继的问题。这必须按照《劳动法》和相关政策规定在职工安置方案中加以明确。
 

  2.劳动关系的解除。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到人员重组的情况下,一些人员需要重新安置;另一些人员要分流到社会,这就需要解除原来的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就应该按照相应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3.重新确立新的劳动关系。产权转让后,在需要重新调整劳动用工制度和安置人员情况下,不但需要解除原来的劳动关系,同时也需要通过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建立新的劳动关系,以满足企业新的发展战略的需要。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劳动关系处理应当依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本着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来处理。
 

  (二)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
 

  标的企业拖欠职工债务包括应发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住房公积金以及标的企业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其他费用,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拖欠职工债务处理方案可以单独制订,也可以包括在职工安置方案之中。
 

  (三)社会保险的接续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后,如果劳动关系发生变更或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重组后企业必须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接续手续。职工安置方案必须明确如何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接续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