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集中体现在职工安置方案的制定与落实上。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规定:“(九)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的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后方可实施改制。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要按照有关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改制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要按有关规定给予解决。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规定:“四、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二)国有企业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