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经纪人_若标的企业无法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可否进场交易?

  若标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因其他股东不配合,无法形成股东会决议,转让方可以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采用通知形式,就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为避免其他股东以没有收到通知为由影响产权交易进程,可对通知行为采取公证送达的方式,从而使股权转让程序更加严谨、合规。
 

  北京产权交易所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针对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均出台有专门的操作规则,在股权转让的交易流程上,两交易所的操作规则均明确规定,转让股权的股东(“转让方”)在递交股权转让信息披露申请之前,应就股权转让事项等按《公司法》和合资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会或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