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经纪人_标的企业股东在出资额未缴足的情况下可否进场交易股权?

  32号令“第五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因此,在标的企业章程或《公司法》规定的出资额缴纳期限内,实缴出资额未达到认缴额的转让方,仍可以转让所持有的标的企业股权。转让方可以在转让前缴足出资额或将出资额未缴足的情形在《产权转让公告》中予以明确披露,并明确由受让方承接补足剩余出资额的责任。
 

  首次挂牌转让价格以标的企业章程中记载的转让方持股比例对应的标的企业评估后净资产值为依据确定(即:首次挂牌转让价格≥转让方认缴出资额对应的股权比例×标的企业评估后净资产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