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监管机构与所出资企业的关系是出资人和被出资企业的关系,国资监管机构将从出资人角度出发,依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重大事项以及国有资产进行监督和管理。
国资监管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履行批准职责的主要有:一是对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国资监管机构行使审核职责;二是对所出资企业的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国资监管机构行使批准职责。
国资监管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行使审核或批准程序,是对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方案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作出转让决定、同意转让的批复或报人民政府批准。 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由国务院国资委根据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调整的总体要求,从提高公有制经济的核心竞争力、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出发,作出是否同意进行国有产权转让的决策。
地方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由地方国资监管机构根据当地发展经济的政策,从提升区域经济竞争力的角度出发,作出是否同意进行国有产权转让的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