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评估报告中,应当写明评估基准日期。该项日期表述应当是评估中确定汇率、税率、费率、利率和价格标准时所实际采用的基准日期。
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委托人的责任,评估人员可以提供相关专业建议,国有资产评估大多为现实性评估,需要选择现实日期。
国有资产目前对过去或者未来评估基准日的选择都没有明确归定,主要是根据评估目的和委托方评估经济行为的需求,同时参考评估机构的意见而确定的。
评估基准日确定在月末、季末或年末并没有任何强制要求,这样确定也是考虑会计核算周期,因为在评估前有可能要进行审计,而审计需要以会计核算期结账为前提的。另外,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为一年,以月末季末或年末为基准日方便取整,再者,基准日确定在月末季末年末也有利于评估机构方便评估工作的开展。
因此,国有资产评估基准日一般会选择会计主体的结账日(每月月底)。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规定: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
实务中,国有资产评估备案项目评估基准日应该选择在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之前至少4个月,国有资产评估核准项目评估基准日至少选择在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之前至少5个月。特殊情况,经过批准可以低于4或5个月,但需要提前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