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经纪人_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转让价格的具体要求有哪些?

  32号令细化了进场交易转让价格即挂牌价格的要求,具体为:
 

  1、产权转让项目首次信息正式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
 

  2、信息正式披露期满(不少于20个工作日)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可以降低转让底价;
 

  3、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
 

  4、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以及信息披露等产权转让工作程序;
 

  5、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32号令除进一步细化了对于进场交易价格的要求外,本次规定与3号令相比较,有两大变化:
 

  1、取消了3号令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的要求,明确为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
 

  2、总结以往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交易双方依据企业经营期间损失降低交易价格的问题。《交易管理办法》明确限制了以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调整交易价格,防范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可能存在的国有资产流失风险。
 

  此外,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遵循“等价有偿”原则的规定,净资产为负值的挂牌项目,挂牌价格起点不低于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