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经纪人_为什么要出台规范管理层参与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78号文?

  “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是指向管理层转让,或者向管理层直接或间接出资设立企业转让的行为。“管理层”是指转让标的企业及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直接或间接持有单位负责人以及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包括: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
 

  《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简称78号文或《暂行规定》)首次对中小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提出了规范性的要求,并对管理层出资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条件、范围等进行了严格界定。这既是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企业职工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需要,也是保护企业管理层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
 

  2003年12月,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国资委研究制定了3号令。从规范对象看,凡企业国有产权对外转让的,包括向管理层转让,均为3号令的规范范畴。也就是说,3号令是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管的总纲,所有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都应遵循其规定。
 

  但从特殊性上讲,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并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向一般社会法人和自然人转让,而是属于向企业“内部人”这种特殊的受让主体转让。在此过程中,由于“内部人控制”、信息不对称等种种原因,容易产生自卖自买、人为压低国有产权转让价格、隐瞒或转移资产、违规融资、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等问题,因此必须在坚持3号令总体原则的同时,针对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这一特殊群体转让中的一些关键环节制订特别规定,如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工作如何组织,转让底价由谁确定,转让信息如何公开,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管理层应具备什么资格等。
 

  对上述方面,《暂行规定》均进行了相关明确。因此,《暂行规定》是对3号令的补充。同时,《暂行规定》对2003年底公布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96号文)规定的原则、要求进行了细化,使之更具操作性,因此也是对96号文的具体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