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经纪人_78号文对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作的例外性规定是什么?

  78号文对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转制科研机构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作了例外性规定。
 

  对于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的问题,国家主要有三个政策性文件有所涉及:一是《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及有关配套文件,主要规定在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过程中的企业职工安置(包括管理层)费用可以以企业净资产予以支付;二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国有控股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8号),以及《关于深化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若干意见》(国办发[2003]9号)两个文件,主要规定国有控股高新技术企业和转制科研机构可以实施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涉及需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向管理层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应当报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或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于上述三个文件规定的涉及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的事项,仍然按照原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