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经纪人_适合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争议调解的情形是什么?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第五十八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发生争议时,当事方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调解;调解无效时可以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其相关操作细则的有关规定,适于产权交易机构调解的情形有:
 

  1.对信息发布内容、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确定及交易方式选择等有异议的争议事项;
 

  2.对交易相对方涉及违规行为的争议事项;
 

  3.对交易相对方故意不作为或不当作为,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争议事项;
 

  4.产权交易机构认为可以受理的其他争议事项。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同时32号令“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鉴此,我们认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其相关操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的适于产权交易机构的监管机构调解的情形有:
 

  1.申请人为产权交易机构的争议事项;
 

  2.被申请人为产权交易机构或包括产权交易机构的争议事项。“不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