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转让方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明确的支付方式付款。在通常情况下,产权交易价款支付可分为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二种方式。
《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一次性付款的,结算的产权交易价款数额为转让项目的全部成交金额;《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产权交易价款的首付款为进场结算的金额,交易双方可以自行约定其余价款的结算方式。
《产权交易合同》约定价款支付方式为分期付款的,首付交易价款数额不低于成交金额的30%;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应提供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章程、内部决议、近期财务报表以及转让方、受让方与担保人的三方协议;担保人对外担保额不得超出净资产,转让标的企业不得作为担保人。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规定:“第二十四条 转让方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及时收取产权转让的全部价款,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采取货币性资产一次性收取。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约定分期付款方式,但分期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办理合法的价款支付保全手续,并按同期金融机构基准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分期付款期间利息。在全部转让价款支付完毕前或者未办理价款支付保全手续前,转让方不得申请办理国有产权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受让方以非货币性资产支付产权转让价款的,转让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确定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在全部转让价款支付完毕前或者未办理价款支付保全手续前,转让方不得申请办理国有产权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