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产权交易制度规定,交易资金统一进场结算。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保证结算账户中交易资金的安全,开设独立的结算账户,组织收付产权交易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产权交易资金不得由产权交易机构以外的第三方代为收付。
但对于产权交易双方确需场外结算的,经转让转让行为批准单位批准后,产权交易资金可以场外核算,同时需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受让方支付交易价款的支付凭证。
交易资金一般以人民币进行结算;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提前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申请,并以外汇管理部门限定的外币币种结算;
对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产权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产权交易机构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对于一次性付款的,结算的产权交易价款数额为成交金额;分期付款的,结算的产权交易价款数额不低于首付金额,交易双方可以自行约定其余价款的结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