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交易资金一般以人民币进行结算。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提前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申请(北京产权交易所外汇结算,要求提前签署《外币托管协议》),并以外汇管理部门限定的外币币种结算。产权交易价款以外币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当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结算手续。
	 
	  以人民币结算的,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受让方付款——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产权交易价款支付到产权交易机构的结算账户,产权交易机构向受让方出具收款凭证,并通知转让方。
	 
	  (二)交易双方支付服务费——产权交易双方应当按照产权交易市场的收费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交易机构在收到服务费用后,出具收费凭证,以及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三)交易标的变更权属——转让方督促标的企业凭产权交易凭证及其他相关文件到登记机关办理标的权属变更手续,办理过程中,受让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四)权属变更手续完成后,转让方会同产权经纪会员携带权属变更的证明文件、划款函、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收款凭证到产权交易机构办理产权交易价款划转。
	 
(五)对符合产权交易价款划转条件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转让方要求办理交易价款划转手续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价款划转。交易双方对价款划转另有约定的,经产权交易机构审核后,可以从其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