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号令对于国有企业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情形、以及对于重要子企业的增资行为均提高了审批权限,体现对这两类企业增资的监管力度加强,并首次对于多股东参股的国有企业的增资行为的审批权限以及申请主体进一步明确,操作流程更清晰。
32号令对于国有企业增资的审批权限进一步明确细化,具体如下:
1、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增资行为;
2、因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国家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增资行为;
4、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的增资行为,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重要子企业的增资行为,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5、增资企业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6、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