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经纪人_同级国有资产监督机构以及国家出资企业批准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

  32号令明确了以下情形,
 

  一、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免于进场交易:
 

  1、因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参与增资;
 

  2、因国家出资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国家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增资。
 

  上述32号令规定的经同级别国资委批准可免于进场的增资的例外情形,但在具体申请时,我们理解应当能够提交具体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的政策依据文件,或是经国资委认可的战略合作方或利益共同方,方可具体适用这一条件。
 

  二、以下情形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免于进场交易:
 

  1、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
 

  2、企业债权转为股权;
 

  3、企业原股东增资。
 

  “企业债权转为股权”中的债权一般为银行贷款等金融性债权,不包含一般性的企业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