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32号令的规定,以下4类增资情形,可以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企业资本及股权比例:
1、增资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
2、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增资的;
3、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对其独资子企业增资的;
4、增资企业和投资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企业的。
结合《交易管理办法》中关于以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进行审批时,上述4类增资可以仅提供审计报告的规定。我们理解实际操作中,上述4类增资可以免于进行评估,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企业资本及股权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