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号令“第三十六条 企业增资应当符合国家出资企业的发展战略,做好可行性研究,制定增资方案,明确募集资金金额、用途、投资方应具备的条件、选择标准和遴选方式等。增资后企业的股东数量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法》第35条规定“有限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因此,企业在制定增资方案时,应事先征求原股东意见,取得原股东的是否放弃增资书面文件。
融资企业可借助投行、律所等其他中介机构,帮助企业完善增资方案。企业增资方案内容应充分考虑未来公司的治理结构,合理设计融资后的股东持股比例,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财务人员安排,提出对股东的融资金额和持股比例要求。对公司股权架构进行充分研究,通过设计公司治理结构,章程、董事会决议和其他协议,实现对公司控制权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