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经纪人_什么是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进场必须进的“场”?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54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转让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进行。“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第2条规定,“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规定,“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以上(含省级)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规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要进的是省级(计划单列市)以上国资监管部门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这个“场”进行交易。一般说来:
 

  (1)国资委所属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资产转让和增资扩股应进入国务院国资委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交易;
 

  (2)中央文化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需在上海、深圳两个文化产权交易所交易;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授权投资主体转让所持非上市金融企业产权,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转让所持非上市企业国有资产,以及企业增资,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4)非国资委系统的中央企业、非中央文化企业以外的中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可以在省级交易机构进行交易;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进入省级国资监管部门选择确定交易机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