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经纪人_什么情形下的产权转让是可以免于评估的?

  32号令中规定对于以下两种情形,经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但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
 

  1、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家出资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
 

  2、同一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
 

  结合32号令中关于非公开协议方式的企业产权转让行为,在具体审批时以上两种情形可以仅提交审计报告的规定,我们理解实际操作中,上述两种情形的产权转让,可以免于进行评估,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转让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