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32号令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其相关操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在正式披露信息期间,转让方不得变更产权转让公告中公布的内容,由于非转让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可能对转让标的价值判断造成影响的,转让方应当及时调整补充披露信息内容,并相应延长信息披露时间。
交易项目在信息发布期间中止的,恢复交易后的继续信息公告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上的累积公告期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根据32号令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其相关操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在正式披露信息期间,转让方不得变更产权转让公告中公布的内容,由于非转让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可能对转让标的价值判断造成影响的,转让方应当及时调整补充披露信息内容,并相应延长信息披露时间。
交易项目在信息发布期间中止的,恢复交易后的继续信息公告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上的累积公告期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